崆峒分局依法查處路某編造謠言案
近日,平涼涇川籍網民在某平臺中發布標題為“罪大惡極!甘肅東部一貨車司機殺害同村女學生”的不實文章,該文章被網友評論63條,閱讀103957次,造成特定范圍群眾社會恐慌。路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莊浪縣公安局依法查處馬某編造謠言案
近日,平涼市莊浪籍網民發布配文“正在玩手機,莊浪發生6.5級地震”視頻在某視頻平臺發布,同步轉發其賬號、其他平臺,瀏覽量達12000余條,造成特定范圍群眾社會恐慌。馬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罰款處罰。
崆峒分局依法查處趙某編造謠言案
近日,一外省籍網民在平涼市旅游期間,于某視頻平臺發布“平涼四十里鋪2023年12月19日凌晨12點整6.5級地震”字樣視頻,同步轉發其賬號、其他平臺,瀏覽量達12000余條,造成特定范圍群眾社會恐慌。趙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罰款處罰。
我國法律關于網絡謠言的責任,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甘肅公安帶你快速了解我國法律關于處理網絡謠言的相關規定,幫助你在紛繁復雜的網絡世界保持清醒的頭腦,遠離網絡謠言虛幻和誘惑的陷阱。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發布:甘肅省公安廳政治部宣傳處